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有哪些
1、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自然身份(即:出生年月、户籍地、住址等)、职业、职务(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内部的任职情况资料)、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料、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主要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方法,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生产进行牟利的行为。
2、证明嫌疑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盗窃商业秘密的作案工具,现场痕迹及其鉴定结论,被引诱、胁迫人的陈述,披露商业秘密的媒介(报刊、杂志、广告、电视、广播的录音、录像等),展示包含商业秘密的样品,载有商业秘密的原件或复制件,从电脑网络中心中央服务器上下载的嫌疑人电脑登录商业秘密权利人电脑的记录及其通过电脑下载的内容,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及其销售记录,使用商业秘密第三人的陈述,商业秘密权利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知情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
3、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的证据:中介机构对权利人损失的评估报告,嫌疑人生产、销售产品的账册等及中介机构对侵权人财务评估结论。
4、证明嫌疑人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的证据: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保密合同,用工合同中保密条款、保密守则,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资料,有关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
5、其他相关证据。产品价格、购销合同书、订货单、发货单、销售、发票、设备图纸、工艺图纸、设计图纸、设计资料,产品设计(或技术)说明书。等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法律将该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禁止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权利效力的绝对性特征,从保护设置上巩固了商业秘密的权利地位:该不正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不需要其他条件——不管行为人是否在获取后予以进一步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都不会对单纯的不正当获取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产生任何影响。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该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后,又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息加以使用、向其他人进行披露或者允许其他人使用的行为。“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前述的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继续发展行为,是真正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实质损害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