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挂靠企业或中介公司拒不支付挂靠费的风险。
根据与多家建筑企业的交流经验,建筑企业为了获取建筑资质,通常会要求建造师先注册到本单位,然后支付挂靠费。但有企业办理好注册手续后,拒绝支付费用或只支付少部分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因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拒绝支持索要挂靠费的请求,建造师不可能依据《建造师聘用协议》追索到挂靠费。
二、建筑企业找不归还建造师注册证书、印章及变更注册
建造师与建筑企业通常约定了聘用期限,但到期后,建筑企业拒绝将证书、印章归还建造师,拒不办理建造师注册变更手续,而是继续将建造师注册在本单位,并拒绝支付挂靠费。建造师通常和挂靠企业不在同一地区,很难通过一己之力索回证书、印章。
三、建筑企业拒不办理社保转出的风险
建造师变更注册后,建筑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不办理社保转出,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新单位顺利办理社保。这在现实中是很罕见的损人不利己的做法,但建造师不得不防。
四、其他风险
建造师挂靠后,有的建造师还同意建造企业挂靠项目,即担任建筑企业的挂名项目经理,这一行为风险极大。根据有关规定,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