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男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若是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的,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若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男方对于女方的赠与,变更房屋登记后正式生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