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一、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
二、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
三、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四、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通常意义下的个人信息指的是自然人个体所应该拥有的,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本人的特定资料所反映出的内容。而我们享有我们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权利。比如,您的性别、年龄、身高、体重、电话号码、家庭背景等等和您人身密切相关的信息。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针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单独立法。
六、只有针对一些特定情形下的个别保护,比如刑法上有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民法上有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等。
七、不能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等同于隐私,个人的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大于公民隐私权的包含范围。举个例子:比如我们在求职过程中,我们的电话号码、身高体重等信息一定会被用人单位查看到,他们的查看并不违法,也不存在侵权。但是我们的个人隐私,除非是法律强制规定,否则任何人都没有查看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