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现代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各种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也留下了个人信息容易被泄露、公开或传播的种种隐患。网络隐私权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呈现出一些特点。 1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当且应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网络隐私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尊严以及人在这个社会所采取的某种生活态度以及价值取向等问题,而这种人格尊严也好,价值取向也好,其主体应均为自然人,而非拟制的人。自然人的隐私权主要体现在对自己名誉的重大影响,因此现在对隐私权的救济办法一般就是以侵犯名誉权等其他诉因来请求法律保护;而法人的隐私,主要体现在其商业秘密,在我国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 2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客体为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而这里的个人活动领域和个人信息均是个人不愿为外部所知悉的信息和思想。 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经济价值。 “信息就是财富”,张新宝教授曾提出:“任何一种新的技术或产业的出现和发展,其原动力都是经济利益或利润”,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已不再是基于窥探别人隐私的好奇心,而是完完全全的利益驱使,这在现代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等表现的特别明显,这也是网络隐私权呈现出来的新特点。 4管辖权的不确定性。 因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是网络,是个虚拟的社会环境,地域性特点不明显。若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侵权行为,往往对侵权行为人难以追踪或是对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等确定司法管辖权的连接点确定不明,这些导致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