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一、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民法典》对隐私的界定是十分清晰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由此,我们的隐私有没有受到侵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
1、是否侵扰了你“私人生活安宁”。所谓“私人生活安宁”,也就是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我们在与他人交往的同时,也需要独处,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打扰。这就是隐私保护中的“安宁权”。它既有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也有心理、精神上的安稳与宁静,包括不被打扰、监视、跟踪、骚扰等正常生活安宁;也包括不被噪音、烟尘或各种环境污染的住宅安宁;
2、你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否被他人侵入窃取。既有夫妻过性生活的住宅、个人笔记本电脑中的邮箱、抽屉里的私人日记或手机微信群等私密空间;也有在公共场所亲友见面、朋友聚餐、闺蜜谈话等不愿意为他人窃听、公开的私密活动;还有涉及到生理、身体、健康、财产、个人经历、住址行程、宗教信仰等私密信息。凡你不想让人知道的、且未经你同意别人就获取了这些信息,等于侵入到了你的私密空间,那就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了。
3、侵扰隐私往往会涉及到你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精神或利益损害。隐私是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信息、事情或生活领域。认定它是否属于隐私,也可以从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来确认:
(1)对于维护自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越重要的,越可能属于隐私;
(2)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越重要的,越不属于隐私问题。保护个人隐私就是为了与防止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