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没有形成。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高级形态。网络隐私权同传统隐私权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同网络有关,是否发生网络空间中。网络隐私权表现出的新特点有如下几点:
一、网络对传统隐私权的冲击及新的侵权形式
信息网络技术的出现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管理等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物质条件,然而,人类在享受它带来的众多方便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使得个人隐私遭到前所未有的威胁。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储存功能,以及网络这一新兴媒介的发达,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已较以往更为容易、便捷。随着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强,个人隐私被窥探、窃取的可能性随之大增。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惊呼:我们正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所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信息产业巨头**特·麦克尼利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电子监督本领通天,人类未来无隐私。”①美国商业周刊1998年3月的一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还没有使用因特网的消费者,将个人隐私的顾虑列为其远离因特网的首要原因。我国网络用户目前已具体感受到了个人隐私被侵害的痛苦,一位网上用户在某个网站进行同名搜索时,输入自己的网上的名称,却查出了自已在网上曾经注册的全部信息。一位记者因为被网站披露了其手机号码,不断收到搔扰电话而叫苦不迭。
在网络空间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情形:
1、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如利用网络跟踪软件非法跟踪用户在网上的一举一动,大量收集用户喜欢访问哪些网站,在哪些网站停留时间长等信息,从而掌握用户的习惯,建立起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数据库,再把数据库用于自身的营销战略或贩卖给其他商家,从中获取巨额的利润。如美国最大的信用机构之一Eqifax,收集有1.6亿个用户的信息记录,贩卖给5万家企业使用等。
2、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个人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黑客或ISP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使收信人看到的不是真正的发信人发来的内容;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等。
3、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如网络黑客侵入他人电脑,进行浏览、下载、更改、删除、窃取等破坏活动;商家向个人电子邮箱投放垃圾邮件等;
4、擅自泄露他人隐私。如1998年一名美国少女兰-迪无故频频受电话搔扰被要求提供性服务”。后经警方查实,原来是其前男友求爱不成,遂在网上公开兰-迪的个人资料,并以其名义登出色情服务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