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证金可以动用的情形
保证金在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时可以动用,除此之外不得动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外资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外资保险公司的清算怎么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二十七条 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八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二十九条 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除了一种情况也就是在清偿债务的时候可以动用外所有情况都不能够动用保险金,而随意的动用保险金很有可能会使公司得到法律的处罚, 建议遇到类似情况的可以选择联系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