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书适用范围主要强调的是“笔误”,且指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的个别文字上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其他笔误或者遗漏,不可以“补正”已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补正”,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判,改变了原裁判结果,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