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理由】
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生活,之后被告再婚,在外地工作,孩子一直由被告父母照看,被告父母年事已高,不能更好的照顾孩子生活,为了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争议焦点】
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
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学习和身体等各方面都很好,被告现在也准备回到本地工作。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29日育婚生女赵某,2019年12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赵某暂随被告生活,每年寒暑假为原告探望孩子日,每次十日。后被告在外开车,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身体健康,学习良好。现原告以被告常年不在家,被告父母不能更好的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赵安馨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身体健康,学习良好,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