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 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