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需要标注保质期。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应当记载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应当记载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4、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5、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6、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7、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8、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12、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
13、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农产品的包装要求:
1、标签信息: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
2、生产日期和批次: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程度;
3、储存条件:指导消费者正确保存农产品,延长其新鲜状态;
4、重量或数量:提供产品的准确量度,方便消费者购买决策;
5、质量等级:如果适用,应标明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如优、良等;
6、认证标志:如有机认证、绿色食品标志等,需明确标注以增加产品信任度。
综上所述,农产品需要标注保质期,并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录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疫病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日期等信息。农产品生产记录应保存至少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研究分析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