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证的概念
居住证是中国流动人口在各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持证人具备当地相关条件,就可在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被认为是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各个城市关于居住证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总体来说,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2016年3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
二、居住证续办需要的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1、需要申请通知单
2、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提供一年缴费记录,就近六个月无补交记录)
5、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注:公民身份证出现地址、姓名变更需要开具户籍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开具)。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还需要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