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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2024-07-2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相扶助、供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扶养义务是在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且另一方有能力扶养的情况下才存在。

法律分析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双方应自觉履行扶养义务。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一方确实需要扶养,是指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等,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生平。二是另一方确实有能力扶养,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应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承担给付者,可以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够生活(当然,如果能够同时考虑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抚慰和照顾则更应为全社会所提倡和发扬),摆脱困难境地。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夫妻之间才互负扶养义务。

结语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互相扶助、供养的重要责任。无论是在失去劳动能力、生病或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夫妻都应该尽力照顾对方。如果出现扶养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的,可构成遗弃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的一方需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而支付扶养费的一方需有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夫妻之间才存在互负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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