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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最新)
2024-07-2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的规范化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邯郸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邯郸市主城区内公共泊位的施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泊位是在城市公共空间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车位。
第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管理,以及停车秩序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政策建议、专项规划、基础数据库和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以及对全市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停车场建设、运营和管理,以及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共泊位施划和管理。
第五条 公共泊位管理遵循“免费停车、兼顾效率、规范管理、方便于民”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以提高公共泊位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公共泊位原则上免费停放,重点区域实行限时免费。车行道泊位施划蓝色标线,标定时间内免费停车;重点区域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间的泊位施划白色标线,实行限时免费停车。
第七条 重点区域人行道和其他公共空间实行限时免费的公共泊位,具体免费停车时限规定如下:
- 小区农贸市场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营业期间限时停放,免费时长1小时;非营业期间免费。
- 办公楼、学校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日间免费时长2小时;夜间免费。
- 酒店、商场、超市、临街商户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营业期间限时停放,免费时长2.5小时;非营业期间免费。
- 旅游景区、公园、医院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日间免费时长3小时;夜间免费。
重点区域以外的非车行道公共泊位连续免费停放时长为24小时。同属不同重点区域的,免费停车时限参照较长时间执行。执行公务的特定车辆不受停放时间限制。
第八条 公共泊位管理部门应保持泊位设施完好,公示泊位信息。临街商户应遵守“门前五包”责任制,维护门前停车秩序。
第九条 超出规定停车时限的,由各辖区政府指定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按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招标、拍卖过程应公开,收入按规定上缴和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公共泊位应遵守规定:
- 机动车应按标线朝向停放,不得压线、越线。
- 机动车应保持车身整洁,不得覆盖车衣等影响市容。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在公共泊位内停放。
- 不得在公共泊位内进行与停放无关的活动。
- 不得在公共泊位内放置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 不得擅自施划、损毁、涂改公共泊位。
-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不得占用机动车公共泊位停放。
第十一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将按标准处置或处罚:
- 违反规定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责令移离或整改。
- 违反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规定第七项且周边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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