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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的协调形式

2024-07-28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的旅游纠纷泛指在旅游过程中,旅游关系的当事人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旅游主体指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相关部门、海外旅游组织等。旅游纠纷既可以发生在旅行游览的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旅游管理活动中。

旅游纠纷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1、游客与景点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这类纠纷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往往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2、游客在旅游景点受到意外伤害。尽管旅游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但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由旅游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旅行社偷工减料,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旅行社提供服务时减少项目,降低档次,比如出发前说好住三星级宾馆,但真正入住的却是又脏又破的招待所;对于景点安排也是蜻蜓点水,半小时甚至十几分钟就草草了事,购物却安排半天时间。

4、在景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近几年,旅游购物投诉主要集中在高档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宝首饰等产品上。

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决旅游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

1、

协商,是指争议各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谈判、磋商,相互做出一定让步,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争议各方就引发纠纷的事项进行协商,通过第三人的影响力来解决纠纷;

3、投诉,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4、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其争议交付作为仲裁人或公断人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人或公断人将由当事人共同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单中选定。

一、如何充分发挥市旅游纠纷综合协调机制的作用

1、畅通渠道,落实到人。要求各单位不断畅通渠道,主动加强沟通,建立全天候的联动机制,实现综合协调工作信息互通。各联络员要切实肩负起桥梁作用,做好对接、传达、反馈等工作。

2、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要求各部门推进落实各项工作,根据自身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中的职责任务,多支持、多配合。也希望向县市区做好宣传,便于形成“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3、重视舆情,及时化解。要以高度的敏感性重视网络舆情,对消费热点以及关键环节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对涉及多部门的案件,要迅速启动联合查处机制,争取在最短时间解决问题,防止纠纷矛盾演变为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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