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参合”)的农民受益程度不断提高,对农村居民缓解就医压力、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学术界对新农合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大量研究,从不同角度探索分析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主要集中在新农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新农合绩效的评价、农户满意度的评价等方面。有研究分别基于Donabedian的理论和新农合的筹资、补偿、费用控制3大环节建立了新农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新农合绩效的评价研究,一般认为新农合实施的客观效果评价应体现在2方面,一是新农合的保障能力大小,二是新农合建设的福利效应。程令国等运用20xx和20xx年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CLHLS)数据对全国新农合的绩效进行了考察,认为医疗服务利用率的提高成为新农合影响参合者健康水平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医疗服务需求弹性较大等原因使得参合者对新农合的反应是增加医疗消费而非减少医疗支出,因此新农合在改善参合者健康状况的同时,并未明显降低医疗负担。农户对新农合满意度评价研究,基于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ACSI)的研究测评了安徽省芜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满意度指数,量化评价了地区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水平,结果显示期待医疗机构的保健服务,医院的保障能力、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技术条件等因素是影响新农合满意度的主要因素。要从根本上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突破参合人自愿性困局,切实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最关键的是要完善这项制度本身的设计,增强其对农民的激励,提升其满意度,同时完善新农合制度体系也是增强农村居民福利水平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有研究对新农合保障能力的评价尚未涉及。学术界认为新农合的保障能力关键在于其工作网络的支撑能力,即其参与主体的软硬件保障能力。利益相关者理论被广泛应用于企业组织管理、社会责任评价及卫生政策分析等领域。新农合利益相关主体包括4个方面,政府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参合农民,而农民又是最终的受益人。本研究认为,新农合医疗保障能力应该界定为其他制度参与主体(医疗机构、政府、经办机构)及其所构成的服务网络体系对服务对象(参合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能力,主要应包括筹资补偿政策、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等方面。参合农民对该项制度的综合评价可以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效果的整体反映。从受益人视角出发,选取合理的评价指标,由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其他参与主体对该项制度的支撑能力进行评价,来反映该项制度对受益人的就医保障能力状况是符合逻辑和实际的。
通过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保障能力、政府机构保障能力、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保障能力3个潜变量、19个可观测变量对新农合制度整体保障能力建立的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可知:
1)定点医疗机构的保障能力是影响新农合整体保障能力的最关键因素,也是新农合制度运行的中心环节,由于医疗机构涉及而广,农村医疗服务质量欠佳,其原因是卫生人才缺乏,整体技能偏低,医疗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由于农户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弹性较大,新农合制度要进一步达到改善参合人的医疗健康水平的政策目标,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及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提供必须提到首要位置。
2)政府机构保障能力和经办机构的保障能力因子贡献显著性可知要提高新农合的整体保障能力,其主要问题不是宏观制度设计而是微观运行机制,具体建议如下:①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方面,继续扩大筹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确保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②规范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基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确保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的配备,保证农村就近就医及常见病的治疗条件。③加强医疗市场监督,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防止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同时,在完善医疗市场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扩大定点医院的范围,把可及性好、医疗水平高和服务态度好的医院(包括民营医院)纳入合作医疗体系,这样既有利于降低医疗服务费用,也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泽农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