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决议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且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另外的约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分析
1、《公司法》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的规定是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需要特别表决。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出另外的约定。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拓展延伸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规定对股东决策产生的影响
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规定对股东决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依据公司法规定,当涉及重大事项或决策时,股东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表决。这种规定确保了股东集体决策的公正性和稳定性。通过要求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公司能够避免个别股东的个人意愿对决策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规定在重大业务重组、合并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尤为重要,能够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因此,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规定对股东决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结语
依据《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规定,股东在重大事项或决策时必须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来表决,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稳定性。这一规定保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维护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重大业务重组、合并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能够避免个别股东的个人意愿对决策产生过大的影响,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多数的权利规定对股东决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