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限制活动范围若属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捕、逮捕的则属于强制举措。拘捕,是指扣留,拘禁。分别是刑事拘捕、行政拘捕以及民事拘捕。其中刑事拘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举措;行政拘捕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捕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举措。遣送出境是行政处罚,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举措。外国人对依照相关法律规章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捕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举措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章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