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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采取的征收制度

2024-07-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的立法,最直接与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规范征管机关的征管程序,以制约行政权力,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有关缴费人权利的征管行为的具体程序,从步骤、方式、顺序和时效等方面限制征管机关的行为。在社会保险费征管过程中,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来公正行使职权做出行政决定;当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或者做出不当的决定时,征管机关必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保证缴费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得到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制度立法,夯实征管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将有效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机关依法行政,以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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