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部门预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
部门预算则是由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综合财务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编制,具体由财政部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由于我国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预算。由于国务院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情况,而实践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汇总地方预算又来不及,因此国务院还代为编制地方预算,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