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规定中央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在预算收支划分和预算管理职责及权限的制度。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组成部分。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预算管理的职权是各级政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支配国家财力的权力和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在财政分配关系中的集权与分权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明确规定预算级次;(2) 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收支范围;(3) 规定收入和支出的调节形式;(4) 明确预算的机动财力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国家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国家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五条 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第七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预算是指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中与预算有关的部分。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