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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2024-07-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赠与房产的相关规定包括: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受赠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而设立赠与。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此外,

法律分析

赠与的房产,如果赠与的房屋尚未转移所有权,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不过,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屋赠与条件有哪些

赠与必须符合一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哪些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需缴纳全额契税(目前税率4%)及印花税,房屋赠与直系亲属、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遗产依法继承人三种情况免交个人所得税。受赠者5年内再次转让房产的,需交营业税,若计征时间超过五年,可免营业税。受赠者再转让房产,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正常交易的卖房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房屋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但在进行房屋赠与时,需要了解赠与税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房屋赠与需要缴纳的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契税:在房屋赠与时,受赠人需要按照房屋的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契税。具体税率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和地区有所不同。

2. 个人所得税:赠与的房屋可能存在一定的升值收益,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赠与人在房屋赠与过程中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和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

3. 印花税:房屋赠与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贴上印花税票。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4. 营业税:对于个人之间赠与的房屋,如果房屋交易价格超过一定的数额,赠与人还需要缴纳营业税。

5.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某些地区,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需要缴纳。

综上所述,房屋赠与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多,为确保赠与过程的合规性,建议在赠与前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了解具体税种及税率。

结语

赠与的房产,如果赠与的房屋尚未转移所有权,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不过,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屋赠与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等。房屋赠与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如契税和印花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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