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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政府预算编制原则的是 法律问题

2024-07-22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法律分析:

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 政策性原则。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完成事业计划和行政工作任务的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 实用性原则。采购单位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时,要精打细算,不要贪大求洋,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超前,也要避免不考虑发展而导致项目刚投入使用即落后,造成浪费。

(三) 可靠性原则。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的财务预算一样,一经批准,便要严格执行,一般不能调整。因此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既要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应该采购的项目考虑好,还应该注意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有无保证,不能预留缺口。

(四) 完整性原则。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将采购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和其他各项收入以及各项支出形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单位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五) 统一性原则。采购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按国家统一设置的预算表格和统一口径、程序以及统一的计算方法填列有关数字指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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