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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本文讲述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流程和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簿中有错误记载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记载错误,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如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或单位、居委会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总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

法律分析

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呢?当利害关系人想要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簿中有错误记载的证明文件。对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和救济措施,对证明文件的要求不必如此严格。最后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例如,如果父母的房子是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让到自己名下的,女儿在转让登记项目上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父亲在转让登记前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书可作为登记册上错误记录的证明。在注册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取得的。此时,证明文件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或单位、居委会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总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登记机关接受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办理。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前,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项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服或者驳回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受理。

拓展延伸

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不完整或者不合法,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详细说明异议事由、事实和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异议事由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如果异议事由或者证据材料不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4. 如果异议事由或者证据材料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重新审查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异议登记时,应当依法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异议申请人应当依法行使异议权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处理异议事由,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不动产异议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呢?当利害关系人想要申请异议登记时,必须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簿中有错误记载的证明文件。对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登记和救济措施,对证明文件的要求不必如此严格。最后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异议登记后的诉讼。例如,如果父母的房子是儿子通过虚假手段转让到自己名下的,女儿在转让登记项目上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父亲在转让登记前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书可作为登记册上错误记录的证明。在注册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情况。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是当事人通过伪造产权人签名等虚假手段取得的。此时,证明文件可以是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或单位、居委会的证明文件。异议登记总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改正的,利害关系人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关接受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暂停办理。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前,权利人处分房屋并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但未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登记事项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期间,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服或者驳回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方可受理。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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