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应纳税调增调减,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1.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 保险费;
3. 借款费用;
4. 业务招待费;
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 公益、救济性捐赠;
7. 企业之间各种支出;
8. 特别纳税调整;
9. 罚款、罚金、滞纳金;
10.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11. 赞助支出;
12. 准备金等。
二、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1. 权益性投资所得;
2. 技术转让所得;
3. 国债利息收入;
4. 亏损弥补;
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8. 加计扣除;
9. 创投企业;
10. 资源综合利用;
11.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
12. 不征税收入等。
应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增加是指财务处理中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以及未计入税收的费用或费用的增加。如果企业的法人没有发票,会列出当年的费用,但是因为企业的法人没有发票,将无法在公司税之前列出税款,这会导致每年的费用增加公司税务报告,属于企业税费的调增事项。
公司已经缴纳完毕,但是缴纳完税费以后免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调减事项,例如减少国债收入等应纳税所得额。税收调整是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而产生的,即按照国家法律对利润收入进行的调整,包括增税和减税。包括工资、开支和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费以及税法规定的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费用,除此之外还有未提取或不足的成本费用,税费调整的手段包括调增和调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