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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权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2024-07-2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案外人有权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如理由成立,执行中止;如理由不成立,驳回。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提起诉讼。最高法院规定,如果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且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财产。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法律分析

案外人有权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异议。

1、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拓展延伸

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权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权是指在诉讼中,非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其适用条件包括:1.案外人与被保全财产有合法权益关系;2.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的异议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3.案外人提出异议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法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可以由法院审查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确保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公信力的提升。

结语

案外人有权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根据《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可以书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如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如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者可进行上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且无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诉讼财产保全异议权的行使有助于维护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保护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公信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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