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有什么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欺诈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合同欺诈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
2、主观故意不同。诈骗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即行为人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明知自己没有资格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能力,诱骗对方与对方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为了骗取或者非法占有对方财产;
3、客观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欺诈,但骗取的财产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的,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以一般合同诈骗罪处理;
4、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损害国家利益外,一般视为可撤销合同。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欺诈和诈骗罪区别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行为之后,是否都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仍然存有民事利益;而刑法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从根本上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对对方当事人而言无所谓民事利益。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行为动机不同。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虽然在主观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二者的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以此谋取一定利益,通俗点讲是“赚便宜”,其行为不必然体现出主动性;而刑事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换句话说是“骗钱”,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对价或付出极少的对价而获取对方财物,其行为表现具有主动性、积极性,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行为动机的不同是二者的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2、二者的外延范围不同。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并通过双方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取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民事法律关系);而刑事诈骗是通过欺骗直接获得他人的财物。民事欺诈的外延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信行为,皆可归于民事欺诈之范畴。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侧重的是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3、二者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上不同。民事行为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因循公序良俗及法律规范,尽量恪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权利义务上具有对称性。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夸大或隐瞒事实的情节,但其主体行为依然是履行民事约定,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仍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而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物,不付出任何代价或仅支付极少的对价,故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具有对称性。
4、二者侵害的客体、对象不尽相同。民事欺诈侵害的客体涵盖一切民事秩序,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也可能是人身权;刑事诈骗侵害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且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而不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的调整范畴。
5、二者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不同。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事欺诈也能达成非法占有状态,这种占有是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占有”;而刑事诈骗在于取得或控制财物本身,而非仅仅形成权能意义上的“占有”,故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述,应理解为“取得”或“据为己有”之意,不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某项或几项权能。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6、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钱的目的。
7、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8、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9、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