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应承担轻微伤的法医鉴定费,不应由当事人负担。法医鉴定程序应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并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并向办案单位和当事人公开鉴定书内容。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重要的技术工作,对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
法律分析
由败诉方承担,但是鉴定轻微伤的法医鉴定费,应该由财政负担,即由公安局自己负担,不应该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出。一些公安局要求当事人负担鉴定费是错误的。
法医鉴定程序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医鉴定制度: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法医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由于其与人身密切相关,决定了法医鉴定在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语
法医鉴定程序的公开性、鉴定的公正性以及收费的透明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并且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开具委托书,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详实可靠地进行检验,并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依据的法律法规。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应由财政负担,而不应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出。公安局要求当事人负担鉴定费是错误的。这样的制度和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