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的危害如下: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