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真正做好北京裕华阳光电动车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三包”规定),在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基础上,共同构筑北京裕华阳光电动车售后服务体系。服务基本条件:
1、乙方必须具备维修专用场地和配件专用仓库以及专职的技术维修人员。
2、乙方必须具有维修甲方产品所需的有关条件与技术能力。
3、乙方必须具有本地区上门服务的条件。
4、乙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风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需要及时、准确、动态的给乙方提供产品的维修技术资料,乙方必须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保密。
2、及时回复乙方咨询的技术问题。
3、及时为乙方培训维修人员。
4、及时和乙方结算符合规定的代维费。
5、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符合规定的退换车手续。
6、及时为乙方提供合格的维修配件、清退符合规定的旧配件、冲减代维费。
7、对乙方在服务中无能力解决的问题,积极协助解决,也可应邀派人员到乙方,参与指导维修工作。
8、不定期走访乙方,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产品质量及用户需求等信息。
9、有权对乙方的维修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实行奖惩。
10、甲方可以以特价车的形式为乙方提供一辆周转车,以便乙方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乙方签订加盟协议之日起,即有义务履行甲方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加盟协议书并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售后服务工作中必须维护甲方的信誉。严格为甲方的技术资料保密。
3、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有关售后服务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如店内悬挂配件零售价格表、服务态度热情等以树立北京裕华阳光品牌良好的服务形象。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产品质量跟踪及质量信息反馈工作,以便甲方及时了解掌握产品整体状况,更好的为用户服务。
5、乙方有义务为任何一位甲方产品用户提供维修、咨询服务,产品修复后要达到甲方的技术要求,杜绝重复维修。并承担因自身维修工作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6、乙方必须保证对当月购买电动车的客户进行抽查式回访,抽查式回访的比例不低于20%,并对回访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对回访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7、对于符合退换车条件的产品(以《三包服务指南》)1、2条为准),乙方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情况开据《退换商品申请单》,经甲方当地业务经理批准后报客户服务中心审核,经同意后乙方负责为用户先行办理退换车手续。
8、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换货,乙方应免费为用户更换新的《三包服务指南》,并回收旧的《三包服务指南》,随出故障配件一同返回客户服务中心。
9、乙方在检查用户退换车辆时,应注意整车外观,如存在人为损坏或损伤,应向用户收取损件费成本费或烤漆费,具体见《配件零售价格表》。
10、非正常退换货均应向用户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期间应根据有关单据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折旧费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从乙方代维费中扣除。
11、为避免返厂可能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售出15天之内的退换车,乙方可通过更换坏件,整车擦拭等措施,在不存在质量问题、手续齐备且无外观损伤的前提下二次销售。
12、对甲方通知乙方提供服务的,在乙方的责任范围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为用户服务,并在服务后三日内及时向甲方反馈解决处理结果。
13、乙方要真实、准确、详细地填写甲方所提供的《用户档案卡》并确保所售车辆(含二级经销商)信息100%的收回,以便于甲方准确的对用户进行回访。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需每日将当日销售车辆的档案信息录入《北京裕华阳光售后服务平台》(网址:),同时乙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车辆的《用户档案卡》全部寄回客户服务中心。
14、乙方必须根据用户档案卡建立《北京裕华阳光电动车销售台帐》,在与甲方终止业务三日内一次性将台帐全部转给乙方,以便甲方日后服务的连续。
15、服务中不得使用与甲方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零配件,不得将甲方配件用于非甲方产品的'维修。保证代维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甲方产品的修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6、为便于甲方集中采购和发放,每月15号为零配件计划提报日,临时应急配件要填写《维修网点应急配件申请表》传真到甲方客户服务中心。
17、为保证帐务的及时与准确,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配件对账,乙方应在收到客户服务中心配件对账单3日内给予甲方明确书面回复,否则以甲方账目为准,视账目清晰无误。
18、乙方在产品维修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避免危害事件的发生,否则由此产生的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
19、乙方发展的二级经销商终止服务业务时,其负责区域的售后服务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20、为避免二次污染,甲方对废旧电池进行100%回收,回收单价为15元/块。乙方也可在当地回收处理。
21、乙方要悬挂甲方统一要求的牌匾,并将详细地址、电话通知当地消协,以便相互工作联系。乙方更改地址、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用户,以便保证通讯网络的畅通。
22、用户自购车之日起享受甲方组织的一年两次换季保养活动。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换季保养工作。保养前,乙方必须提前电话通知用户到场保养并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不支付给乙方任何换季保养费用。
三、保修事项
1、保修期限
1-1、电动自行车整车及主要零部件三包期限见《三包服务指南》。
1-2、产品保修期均从开具发票之日(售车之日),(因经销处特殊原因未能开具发票的,应有有效收据),算起,但不包括维修及等待配件所占用的时间,调换后的产品,要在发票上注明调换日期,保修期从调换之日算起。
2、保修凭证: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用户必须凭有效发票(因经销处特殊原因未能开具发票的,应凭有效收据)和产品保修卡保修,且产品型号等与保修卡记录相符。用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实行有偿优惠服务。
3、保修范围:
3-1、在保修期内的甲方产品出现故障,经乙方鉴定确属甲方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保修。
附:“三包”期配件的范围(零配件三包期限规定)
注:三包起始日期为供应商标明的生产日期
3-2、下列情况不实行保修,但可提供有偿服务:
3-2-1属于制造质量的自行车部件
外胎在购车半月内如发现脱胶、开裂可调换;内胎在购车半月内侧有沙眼漏气可调换(被钉子、玻璃、切削碎片、锐利的石子等外物划伤导致轮胎漏气或爆胎出外,修补过的轮胎不予调换)
4、电镀大件如发现铬层起泡脱落,三个月内予以调换(大件:车把、链轮曲柄)
5、油漆件在三个月内发现大片自行脱落、龟裂予以更换(属人为破损、划伤不属“三包”范围)
6、车架、前叉在二年内脱焊、断裂予以更换(外力撞击、强力损坏者除外)
7、属于制造质量的电子、电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