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x有限公司: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上海xxx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xxx有限公司xx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
xxxx年xx月xx日,上海xx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xx路xx弄xx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xxx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xx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xx公司。合同签定后,xx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xxxx年xx月xx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xxx元)给xx公司,但xx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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