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本社区禁毒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安排本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各类健康文体娱乐及公益事业活动。
二、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
三、针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戒毒(康复)计划。
四、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尿液检测,按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帮教谈心和心理辅导。
五、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解决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的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六、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救治出现急性戒断症状危等。
七、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戒毒(康复)地点请假或变更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
八、对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九、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时变更戒毒等级管理;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满三年,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可以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帮助办理报请上级禁毒部门进行戒毒(康复)期满鉴定手续,经批准予以解除帮教、尿检措施。( 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