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中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住房的第一个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建筑面积xx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购房合同登记号):、房屋所有人姓名:,房屋(□已抵押/□未抵押)。
第二套住房出租和登记
(一)租赁用途:□住宅□商业□工厂□其他
(2)甲乙双方应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条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自xx年x月x日起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在《房屋交付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并交付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毕。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原样归还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水电使用进行验收,并结清各自费用。乙方继续租赁的,应当提前询问,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赁和保证金
(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月,每次租金支付日期:
(二)定金:人民币(大写)(¥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除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和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其余房屋租赁定金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取暖费,(6)煤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9)卫生费,(10)
第六条中介服务
(1)丙方应认真负责为甲方提供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的机会或媒体服务,并如实报告签订《房屋租赁三方合同》的相关事宜。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x元整(大写)(¥元)
(3)本合同签订后,如双方终止、中止或变更租赁关系,双方应向丙方支付上述约定的佣金..
第七条房屋维修
(1)甲方应保证租赁物业的建筑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施工、消防、公共秩序和卫生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房屋所在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规定。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证物业、附属物品、设备及设施处于适宜、安全的状态;
1.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因该物业及其附属物品、设备和设施的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进行维修。逾期不进行维修的,乙方可以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房屋维修影响乙方使用的,租金相应降低或延长租赁期限。
2.如因乙方保管不善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转租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在租赁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房屋转租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对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第十条单方面解除合同。房子延迟交付到达十天;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乙方未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十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租金满十天的;未付费用达伍佰元;不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拆除改变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储存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拒不赔偿的;未经同意转租的;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有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两倍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提前收回房屋,或乙方需提前退租,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月支付租金违约金,剩余租赁期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租金。
(3)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或乙方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但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且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还房屋的,应按该房屋日月租金的5%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0日不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 _ _ _ _ _ _乙方(公章):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签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