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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福利待遇提升请示

2021-12-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中小学教师,我们现将面临的中小学教师工资低、待遇差、与省新录用教师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分三方面报告给上级。

  一、教师工资长期处于低位的现状亟需改变

  多年来,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与邻近县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相比,一直处于低位状态。中小学教师教龄20xx年的,月工资一般不足1500元;教龄20xx年的,月工资一般不超过1800元;教龄35年的,月工资20xx元左右,都含绩效工资在内。据了解,我县中小学教师工资低,主要在于后几项津贴未发放。由于教师工资发放不公开透明,我们教师就只知道低,而说不出低在哪些应发而未发的缺项。如今,一个中年教师,正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教了十几二十年书,月工资抵不上一个普通农民工,农村人做一天小工,也能挣个百来元。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收入低得实在可怜!

  物价上涨,工资不长,我们怎能不为生活所忧?按国家最低救灾生活标准计算,三口之家每人一天10元、一斤大米,也要千元以上,再加上水电费、手机费、交通费已经消耗完毕,什么孩子教育、孝敬父母、人情世俗都只能望天叹息!教师干的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而享受的是灾民的待遇,可怜可悲呀!这样下去,谁能在中小学安心当教师?要让中小学教师安心从教,发放几项未发的后津贴,提高工资待遇迫在眉睫,否则法律尊严何在?

  二、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应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多年来,对教师工资的发放,每人每月要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11%。据我们了解,邻近的许多县市没有扣(他们不由个人负担)。这些从工资总额中的扣费,公务员群体却不是这样。公务员只扣医保费,其他的费没有扣,每月比教师少扣工资总额的8%。该给的不给,想扣的就扣,这叫我们教师愁不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是有法可依的。教师工资待遇应等同我县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三、老教师应与省新录教师同工同酬

  20xx年,按省规定,新录了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省教育厅等厅办文件规定,这批新录用教师保证人均月工资2500元,年薪3万元。我们老教师与省新录教师同在一所学校工作,月工资新录教师要比我们老教师高出几百元乃至一千多元。有一位老教师,初中任教英语39年,月工资20xx元多一点。他的儿子是新录教师,一出来工作,月工资就比父亲高几百元。这叫我们作何评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我们老教师的工资不应低于省新录教师的工资。法律是最大的政策,我们理应依法维权。

  以上是我们报告的三点诉求,我们请求上级领导重视我们的诉求,核实我们所反映的情况,维护我们的权益,依法落实提高我们中小学教师的正当工资待遇。

  特此报告

  报告人: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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