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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值守制度

2021-06-1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应急值守的管理,强化应急值守责任,保障安全生产,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有效、有序的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损失及伤害程度降到最低,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煤矿相关规定及“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预案制定原则,结合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含了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值守人员的职责、值守人

  员的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应急值守人员、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信息员。

  二、值守人员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矿长助理及以上领导均参加矿应急值守;六个生产科室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机关后勤科室熟悉生产现场情况、具备下井条件的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应急值守;矿指定的值班人员可以参加矿应急值守。

  第五条生产辅助工区及机关科室、后勤科室享受副区级待遇的及以上人员,参加本单位应急值守。

  三、应急值守人员职责

  第六条参与矿应急值守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对当天全矿的突发的危及安全生产的事件负全面责任。每天上午9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值班及交接班地点为应急值守室。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在各单位进行,相关制度、方法依据本制度制订。

  第七条应急值守当值小组组长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安排应急值守

  人员及值班时间,保证当天24小时有应急值守人员值班,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对

  值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八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必须熟悉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的内容和要求,认

  真填写矿应急值守记录,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在本值班日未完成或待完成的现场工作及安全状况都应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第九条矿应急值守人员发现或接到信息员报告,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

  大隐患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安排相关的各

  单位应急人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和矿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条信息员在各工作地点发现隐患,应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立即安排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整改,发现事故和严重隐患要立即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根据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急值守人员接矿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后,立即带齐工具和物资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安排人员对处理方法、过程、进度和结果及时汇报矿应急值守人员。

  四、应急值守纪律

  第十二条当天矿应急值守人员值班期间必须在矿应急值守室听班,其他值班人员夜间休息必须在矿指定房间休息。

  第十三条应急值守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时,应急值守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或需离开值班室,必须同时向调度员和当值小组组长请假;并请同组或他组具有应急值守资格的人员替班。

  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

  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本矿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912-(外线)8000、8001、8206(内线)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

  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县新窑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神木县煤炭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煤炭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

  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②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②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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