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在执行本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地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有限公司接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在20xx年3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资产占有方:
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报告使用者:
资产评估委托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使用者。
四、评估基准日:
20xx年3月31日。
五、评估目的:
商标的无形资产。
六、评估对象:
商标。
七、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八、评估方法: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九、评估结论: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价值类型,商标的无形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万元(壹亿贰仟零陆拾肆万贰仟伍佰元)。
十、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次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即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一、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本报告中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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