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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年终考核方案集锦

2023-07-1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为切实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县教育局工作意见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义务教育校园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用心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全镇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范、简约”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我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公办校园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资料

  (一)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资料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校园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二)其他职工绩效考核主要资料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如考核履行校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实绩。

  五、考核办法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考核依据

  1、县教育局关于20__年义务教育阶段校园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说明

  2、相关法规、文件

  3、《XX镇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操作细则》

  (三)考核等次

  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百分制计,得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以上等次;得分在60-74为基本合格;得分在59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服从校园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行政机关和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2.连续旷工超过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3.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职责事故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8.违反教师道德规范,在校内外造成必须影响的;

  9.触犯国家法律的。

  对当年因病(因公除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考核。

  (四)严格考核程序。校园考核程序一般按照:被考核人进行自评(述职)、校园组织民主评议、校园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校园考核小组群众研究确定被考核对象考核等次、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并将结果报中心校审核等程序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绩效考核要结合校园实际,班主任按月,其他人员按学期、年度等形式考核,且必须要注重对每位教职工每周、每月、每季度过程性考核结果的积累。

  校园对教师、教干、班主任、教辅、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能够透过正常渠道向所在校园、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申诉。

  六、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按照教育局规定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设立的项目:班主任津贴、职业道德10%、工作量津贴30%、教学质量奖30%、考勤奖10%、教科研奖10%、其他活动奖等项目10%。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校园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任务的,由校园根据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是指支付班主任费之后部分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教师标准工作量参照1999年《江苏省中等师范校园、全日制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小学教师16-20节进行计算。

  4.校长、副校长、中层机构人员、村校校长每周兼课时数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教师标准课时的1/4、1/3、1/2,超课时或课时不足的和教职工一样增减津贴。

  5.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原则上不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由校园考核后按年度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校制定)。

  6.工作调动但工资关系未随之转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拨入调入单位发放。

  7.交流任教人员(含新毕业生)由受援校园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由受援校园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8.督导组长、督导组副组长、协理员,教育部门审批和人事部门备案的提前退岗人员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发放。

  9.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借用在本县非实施义务教育校园或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原校园同类型人员平均水平,由原校园发放。

  10.教职工因病持有县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确需请长病假的,在病假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和农村校园教师补贴按原标准执行。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已执行此款的,前述受处分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折扣不再重复执行),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发所在校园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一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和不予考核的人员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12.对于病伤残教职工,校园应通知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病伤残鉴定,贴合办理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13.无故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的,校园应书面通知其返校,执意不返校的,校园应予以辞退,并通知其办理辞退手续。

  14.经组织安排,在当地乡镇中小学之间相互借用,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现工作单位发放。

  15.女性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原则上享受所在校园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

  16.对内部转岗、培训待岗及经县教育、人事部门同意分流离岗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照《XX县人民政府印发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洪政发[20__]46号)文件相关精神执行。

  17、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最低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

  18、成教、幼儿园教职工优秀等次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合格等次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80%。

  七、组织领导

  (一)义务教育校园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校园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校园在实施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到公平公开,规范操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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