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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规章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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