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xx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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