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就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服从北京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2、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性经营性活动,合伙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
4、每个合伙人保证以本人的名义具实出资,并按照《合伙协议》和《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每个合伙人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6、律师事务所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后,每名合伙人能够及时办理律师转所手续。
7、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纠纷,依据《合伙协议》解决,《合伙协议》未尽事宜,保证本着友好协商、文明理性的原则解决。
8、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保管律师事务所印章、各类批准登记文件、会计账目以及其他律师的执业证件。
9、律师事务所不得在注册地以外另设办公场所和接待室。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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