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监理单位,《消防验收承诺》第三条承诺对本建设项目的消防质量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不转让监理业务;
三、不与被监督工程的承包人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共同承担建设工程;
四、坚决杜绝与施工承包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为承包商谋取非法利益;
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督责任制;
六、在建筑安装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性能要求前,应当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消防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材料。
七、装饰材料和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建筑室内装饰防火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354-20xx)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按照监理规定进行现场取样检验;
八、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进行签字确认。
不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的,按照《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除接受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印章)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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