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木材公司棚户改造房指标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绥宁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房(一标段)指标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指标转让费人民币大写(小写: )整。
2、乙方受让后,乙方必须按照木材公司棚户区住房改造有关规定及时交纳购房集资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该指标房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该房的政府补贴款应折抵房款,乙方代付房款和支付指标转让费后,该房及政府补贴款转让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如需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保证该指标房在本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并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产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代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代交的相关费用,并双倍返还指标转让费和赔偿损失。
5、乙方在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将棚户区指标转让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回。
7、签订合同后,指标转让费乙方一次性交给甲方。
8、本协议是甲、乙双方自愿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签字后双方一律不得反悔。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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