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系被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投入。
申请事项:
请求给以批准对被申请人朱照明予以保外就医。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x犯罪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3日19时许,在同案犯田建潮的纠集下,伙同田建潮、黄竞、张席龙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小区,对被害人张佩实施抢劫。此案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申请人判处被申请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现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
二、家庭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与其妻子生育一个孩子,其妻子失业;被申请人的父亲即申请人朱九生已52岁,身体一般,从事接散工,收入不稳定,被申请人的`母亲失业,且患高血压,常年头晕,身体体弱多病;被申请人的爷爷年届76岁,患脑中风,体弱多病。全家人包括被申请人的小孩都依靠申请人抚养。但申请人文化水平低,没有稳定的`工作,独木难支,全家勉强度日,根本无暇去探望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x人生病情况:
被申请人从小患两种严重疾病:一是严重胃溃疡,胃部常年疼痛难忍,需要常年服药医治;二是手指关节到冬天即皮肤溃烂,需要服药救治。自从被申请人在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第三小组服刑后,因被申请人的家庭穷困潦倒,家庭成员体弱多病,仅依赖申请人独立支撑,根本没办法坚持给被申请人送药及定时探护。
综上所述,鉴于被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及其本人病情严重,且被申请人现已服刑二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特向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申请,给予批准对被申请人予以保外就医为盼。
此致
湖南省劳改局、湖南省攸县网岭第五监狱
申请人(具保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