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经营单位在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期间,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并接受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及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保证有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能力。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使系统具有防止病毒入侵以及黑客攻击的能力。定期做好数据备份,确保受到网络攻击时能及时恢复。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定期对系统日志、防火墙日志进行备份,日志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60日。保障系统机房环境安全,严格机房管理,非网络管理、维护人员进出机房需登记。
四、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设专人负责审核发布的信息。不利用业务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行为。如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布前,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保证记录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提供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保证发布的信息来源可靠、真实,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禁止的以下九类有害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若发现所发布(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对发布(传输)的信息内容难以辨别的,应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六、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通信主管部门可以随时与网站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责任和义务。相应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提供7*24小时值班电话,如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确保联系人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
七、自觉接受江西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按江西省通信管理局规定定期报送本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情况。
八、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江西省通信管理局和本单位各持一份。
法人代表: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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