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让 方:深圳市x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 让 方:朱汉平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深圳市x塑胶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x 年 8 月9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 万元,投资总额人民币 30 万元,实际投入人民币 10 万元。甲方占100 %的股权,已投入人民币10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公司 100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公司 100 %的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投资人民币30万元,实际投入人民币10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 100%的股权以人民币6.8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天内,按第一条条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置质押,并免遭受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权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份总价款千
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份,还应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声明书,经公证后方可生效。
1、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 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有关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并经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公证后,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其它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承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宝安区
注:将相应资料填入,按格式打印一份,校对无误后,存U盘或A盘备份办公证时带来。 排版:标题宋体二号居中,正文宋体四号,边距:上3cm,下2cm,左3cm,右2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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