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快速检测人员职责
一、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二、公开、公正、公平实施检测;
三、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
四、检测人员与被检测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应当回避;
五、检测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建新市场管理人员参与,随机抽样进行检测;
六、检测过程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做好检测记录,填写《商品快速检测登记表》,并送被检测人签字确认;
七、对检测中涉嫌不合格食品,及时依法对样品封存送检。
食品快速检测制度
一、食品快速检测实行属地管理,由建新市场组织实施;
二、食品快速检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食品快速检测由市场管理人员对市场内的商品开展快速检检测;
四、快速检测的范围: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产品、卤制品、豆及其制品、奶及其制品、蔬菜;
五、快速检测实行每月检测两次;
六、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有质量问题的,移交工商、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受理投诉工作制度
一、受理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
二、投诉人以书面文字材料投诉的,有消费者本人签字或盖章;以口头投诉的有详细口述笔录,投诉人签字或盖章。
三、受理投诉要查看投诉人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发票、购物原始凭据、证据和投诉所涉及的商品。
四、受理投诉,应及时登记入《消费者投诉登记表》。
五、受理投诉,调查调解消费纠纷实行无偿服务的原则,不准接受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吃请、钱物。
六、调解坚持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准绳,调解达成协议后及时履行。七、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履行的要及时向辖区内工商所或12315维权中心站移交。投诉登记、转报制度
一、下列投诉应受理,并记入《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调解登记表》。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在三日内向工商所转报
1、涉及人生、财产安全的投拆;
2、十人以上的群体投诉;
3、因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投诉;
4、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被投诉人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的投诉;5、经营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投诉;6、内容复杂、争议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投诉。
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内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本市场设立12315消费维权站(以下简称维权站),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到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维权站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
第七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维权站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投诉和纠纷调解登记表》。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维权站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本市场定期组织维权站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建新市场巡查制度
一、建新市场实行24小时巡查制,由市场管理人员和治安执勤人员负责巡查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巡查市场内的各项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摊位设施是否完好无损,有无安全隐患。
2、有无偷盗行为,商品有无丢失、损失。
3、有无打架斗殴的治安事件。
4、有元人员私拉乱接电灯、电线,安装使用电器,用电或明火取暖煮饭,在禁烟区吸烟、乱扔烟头、燃放烟花爆竹、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等。
5、有无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6、有无其它违章违法行为。
三、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实行日巡日登,由市场治安执勤人员负责登记填写,并搞好交接。
四、市场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守则,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搞好市场巡查工作,确保市场安全稳定,活而有序。
五、加强市场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场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地参与市场巡查,并对市场巡查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检查和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确保巡查工作落到实处。
市场巡查人员职责
一、按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市场巡查工作。
二、检查辖区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检查上市商品质量,督促经营者明码标价,督促经营者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和处理交易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向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按照市场规范化建设要求,指导并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改进和完善市场交易、消防安全、防洪排涝、卫生、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市场开办者创文明市场等活动,开展文明经商、优质服务等活动,督促市场完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七、收集市场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八、做好市场巡查工作记录、投诉和不早不晚记录、违法违规查处记录,做好市场统计台账记录。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市场巡查管理制度
一、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是指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
三、市场巡查人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查工作。
四、市场巡查人员做到每天一巡查,并按照《巡查登记台账》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业主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
五、市场巡查人员必须每天完成以下巡查项目:
1、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2、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3、对市场的摆放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六、市场巡查人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查项目:
1、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4、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5、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七、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放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消费者投诉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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