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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篮租赁合同

2020-02-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承租方: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遂宁车培龙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房:四川兆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吊篮设备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赁吊篮设备的规格和数量:

  甲方根据预交的方案向乙方租赁ZLP630备规格和数量以实际验收使用台数为准。

  二、租赁期限、使用地点及租金费用

  (1)预计吊篮使用期限60天,不足2个月按2个月计算,超出2个月按每天每台40元计算,实际吊篮租期自吊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以双方签字的《吊篮使用单》为准)至吊篮设备使用完毕甲方报停之日止(以双方签字的吊篮报停单位准),连续计算,含起止日期。

  (2)所租吊篮的使用地点为:车配龙汽车百货国际广场8#地块H楼。

  (3)吊篮租金及相关费用: ①押金:人民币叁万元,小计:30000.00元;

  ②进出场费(含安拆费、维护费用):/台,小计

  ③日租金:人民币40元/台/天(不含税价格),平移篮费 190.00 元/台。 ④入驻现场维修人员工资每月3000.00由甲方支付。

  (4)租金计算按约定租期连续计租,中途不报停。若工程存在跨年施工,春节扣除15天,其它时间连续计租,但不排除双方的其它责任。

  三、吊篮设备的管理:

  (1)吊篮在租借期间管理由乙方负责,使用天数需甲方现场签章确认,并严格遵照吊篮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交底书正确使用,并负责协调吊篮从进场至退场整个过程的工作。

  (2)乙方负责正常情况下吊篮的维修和保养,现场派专人维护,进驻现场,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确保吊篮在归还乙方时完好无损,数量无误,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吊篮损坏丢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正常使用磨损除外。

  (4)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移机,单台移机时间不超过6小时,多台同时移机时间顺延。

  (5)吊篮设备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4小时(电路故障2小时,电机故障8小时)每超过一天,应减免乙方该故障吊篮相应天数的租金。

  四、施工现场的准备:

  甲方应在吊篮进场前清理现场,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吊篮的顺利安装,如因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而导致吊篮交付延误的,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吊篮的运输和现场搬运:

  (1)吊篮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现场垂直运输。

  (2)甲方负责及时提供吊篮进场时的堆放场所、垂直运输设施,甲方负责及时在每个联体楼提供一个足够容量的二级配电箱,现场电费由甲方负责。

  六、吊篮的安装、拆卸和验收:

  (1)乙方负责吊篮进出场时的安装和拆卸。

  (2)吊篮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请求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若甲方没有组织人员验收,则乙方将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租金。

  七、吊篮的操作:

  (1)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负责对甲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使用培训,甲方必须监督所有操作人员参加,培训完成后,甲方需在乙方提供的培训交底录上签字确认。如未经过培训而擅自操作造成的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2)吊篮使用期间,如发现有违章操作使用情况下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设备停止使用,在改正签字后方可再次使用,其间正常计租。

  八、赔偿:

  (1)如因甲方人员违章操作,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人为造成吊篮设备残损或发生事故的,其责任和赔偿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设备原因造成残损或发生事故,其责任和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设备损坏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严禁事故:

  (1)吊篮设备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吊篮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作为财产抵押,也不得擅自迁移至其他工程地点使用。

  (2)甲方不得擅自在吊篮上增加或者变更任何部件,否则由此遭受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十、风险责任:

  (1)如因乙方设备自身原因引发事故造成甲方人员或第三者损伤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2)如因甲方原因引发事故造成乙方设备、人员或者第三者损伤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编制吊篮安全施工方案、负责报建备案、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一、付款方式:

  (1)乙方同意甲方以:支票( )、银行转账( )、现金(√)支付吊篮设备租金及相关费用。

  (2)预付押金叁万元,合同签订一周内向乙方支付,押金在最后一月租金内扣除。

  (3)每月15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上月80%吊篮租金,吊篮设备工程结束3日内付清全部租金。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时付清吊篮设备应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设备停用、设备不退场等措施,付清款项后方可继续使用,设备退场,其间正常计租,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超期付款须按日加收本工程应付款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2)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都应向对方赔付本合同总租金额15%违约金。

  十三、补充条款:

  1、甲方与四川龙升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仅供乙方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使用。

  十四、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在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由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失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现场施工代表: 乙方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20xx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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