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
为做好甲方门店的卫生清扫保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务期限: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的劳务内容
1、甲方营业场所内的卫生清扫保洁;
2、甲方门店内毛巾的清洗。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要求
1、认真履行保洁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保洁工作,不怕脏不怕累,服从管理、听从安排;
3、注重文明礼貌,不得与甲方公司员工及甲方的相关领导发生争吵;
4、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爱护保洁用具与环卫设施,着专用服装上岗作业;
6、按时上班保洁,不得无故旷工或请假;
7、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接触到的甲方的各类文件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各种信息。
第四条工作时间:非全日制,实行区域责任承包制,清扫保洁标准见“门店保洁员清扫保洁标准”。
第五条劳务报酬:元/月,由甲方根据保洁员月考核情况按月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月日。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保洁员岗位职责规定及时提供劳务或者其提供的劳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不支付或减少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六条乙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无偿提供必备的保洁服装、保洁用具。劳务期限届满或劳务关系解除后,保洁员离岗时,必须无条件的将保洁用具、服装等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劳务期间,保洁员不得无故旷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须提前向相关甲方指定的负责人请假,请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劳务报酬;若乙方需请人带班,须经甲方指定的负责人书面同意,但不得影响责任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八条保洁员的奖惩办法
1、保洁员实行年度评优制,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评为优秀者,奖励人民币200元/人。
2、乙方履行工作不称职,按以下标准进行惩罚:
(1)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扫任务,每次扣劳务费10元/次,同日同时出现第二次者,扣劳务费20元/次;
(2)上班时未着保洁专用服装者,每次扣劳务费5元;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者,每次扣劳务费10元;
(3)责任区域内卫生清洁不达标,每次扣劳务费10元;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期限届满。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4、乙方不愿继续从事保洁工作,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的。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劳务期间,乙方因自身患病或非提供劳务时受伤(含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等费用自理,未能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应注意安全。乙方应遵循文明保洁的有关规定,在卫生保洁过程中采取严格安全措施,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责任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或其他任何补偿。同时,因乙方系临时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自愿同意不要求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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