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镇长。
乙方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主任。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县 厂 年 月 日从城关社借款 笔,分别为 元、 元和 元、 年 月 日借款 元、 年 月 日借款 笔,分别为 元和 元、 年 月 日借款 元、 年 月 日借款 元、 年 月 日借款 笔,分别为 元、 元 元和 元; 年 月 日从 社借款 元,上述借款共计 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 元,上述款项总计 元。
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事实予以确认。
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 厂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 市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 本协议书附件。
四、本协议签订之前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协议签订之日起,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
六、 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
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
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
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xy社委托城关社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附:抵债财产清单
甲方 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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